智慧消防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火焰探測器消防水炮防火門監(jiān)控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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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和加強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fā)生,根據國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北京市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管理。社會福利機構是指民政系統(tǒng)業(yè)務主管的養(yǎng)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障人福利機構。
第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標準規(guī)范。必須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崗位責任人,明確各級各崗位職責;建立健全單位消防安全組織,設立消防專項資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滅火疏散預案;明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重點崗位,按照要求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檢查和宣傳培訓,及時整改火災隱患;認真填寫并妥善保存消防檔案資料,隨時備查。
第四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對管理運營區(qū)域的消防安全負責。社會福利機構與其他場所合用的,應與相關單位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檔案管理
第五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挝换厩闆r。包括單位的地理位置、面積、高度、建筑性質等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數量、位置、使用性質等情況;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種類、數量、規(guī)格等情況。
(二)消防法律文書。包括單位消防審核、消防驗收、開業(yè)前檢查及日常監(jiān)督檢查等法律文書;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ㄈ┤藛T組織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組織管理架構;各類消防安全規(guī)章制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重點崗位人員情況;消防獎懲情況。
?。ㄋ模┕ぷ鞑渴鹇鋵?。包括上級文件傳達及本機構工作部署等文件資料。
?。ㄎ澹┬麄鹘逃嘤枴0▎挝恍麄骰顒?、集中培訓、員工崗前培訓和滅火疏散演練的文字、圖片、視頻資料。
?。╇[患排查整改。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檢查記錄;消防中控室及重點部位值班記錄;隱患整改記錄。
(七)“戶籍化”管理。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報告?zhèn)浒浮⑾涝O施維護保養(yǎng)報告?zhèn)浒?、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報告?zhèn)浒笝n案。
(八)滅火疏散。包括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專兼職消防隊員名冊、崗位職責、個人裝備配備情況;火災記錄。
第三章消防設施標識化
第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定期組織檢測維護保養(yǎng),確保完好有效。
第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將容易發(fā)生火災、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八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在安全出口、疏散門、消防器材存放點及消火栓等消防設施的醒目位置,設置指明安全逃生路線、操作使用方法的明顯標志和警示標語,并應在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疏散路線指導圖。
第四章宣傳培訓常態(tài)化
第九條社會福利行業(yè)協會、養(yǎng)老行業(yè)協會等行業(yè)發(fā)展自治和促進組織應發(fā)揮消防安全指導推動作用。
第十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將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列入日常服務人員管理、入住對象宣傳項目。采取在公共區(qū)域的醒目位置張貼海報,及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宣傳等形式,開展常態(tài)化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服務人員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訓;必須組織新上崗服務人員參加崗前消防安全培訓,使服務人員熟悉逃生路線和引導人員疏散程序,掌握火場協助機構入住社會福利對象逃生自救基本技能。
做好社會福利機構入住對象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生活自理的入住對象進行安全防護和疏散訓練,重點熟悉疏散通道,協助工作人員做好其他入住對象的疏散。
第十二條社會福利機構服務人員通過消防安全培訓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規(guī)。
?。ǘ┱莆障腊踩氊煛⒅贫?、操作規(guī)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掌握本機構、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范措施。
?。ㄋ模┱莆沼嘘P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會發(fā)現火災隱患、會及時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機構入住對象疏散逃生和自救。
第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利用家屬探望時機,向家屬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提高家屬消防安全意識,共同維護社會福利機構安全祥和環(huán)境。
第五章預案演練正規(guī)化
第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做好滅火和應急疏散準備,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M織架構,包括:滅火行動指揮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和搬運救護組。
?。ǘ﹫缶徒泳幹贸绦?。
?。ㄈ笔枭⒌慕M織程序和措施。
?。ㄋ模C構入駐對象搬運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具體人。
?。ㄎ澹渚瘸跗鸹馂牡某绦蚝痛胧?/p>
?。┩ㄓ嵚摻j、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五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一次演練,不斷完善預案內容。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人員,避免機構入住對象因混亂造成意外傷害。
第六章隱患查改規(guī)范化
第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制定火災隱患自查整改操作規(guī)程,并按下列要求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在檢查、整改、復查等環(huán)節(jié)落實責任,檢查人、被檢查部門(崗位)負責人、整改責任人、復查審核人要簽字。
?。ㄒ唬┟刻鞈斆?小時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巡查內容包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外觀、數量是否缺損;是否有吸煙、違規(guī)用火用電等動態(tài)隱患問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重點崗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ǘ┟恐苌鐣@麢C構院長親自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內容包括消防巡查記錄、中控室及重點部位值班記錄是否規(guī)范;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是否落實;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消防中控室值班及設施運行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安全疏散指示和應急照明有效情況;消防水源情況;其他消防安全隱患問題。
(三)每月對消防設施開展一次聯動運行測試。內容包括手動報警現場確認測試,消防電話通信測試,消防廣播測試,煙感、溫感報警信號反饋測試,自動噴淋末端壓力放水測試,消火栓、水泵結合器系統(tǒng)測試,水泵房遠程啟動、手動啟動測試,防火卷簾遠程起降、手動起降測試,排煙送風遠程啟動、手動啟動測試,備用電源切換測試,消防電梯運行測試、消防中控設備信號反饋及聯動操作等測試項目。
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對發(fā)現的隱患問題要立即整改,對消防安全標識被遮擋、覆蓋、損壞的,應立即恢復正常狀態(tài)。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福利機構院長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福利機構院長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負責人員,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業(yè)整改。
第十八條社會福利機構要加強夜間、節(jié)假日和敏感時期的消防安全值守,對值班巡查發(fā)現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問題,要立即報告值班院領導,由值班院領導組織落實防范措施,并及時上報情況。
第十九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加強用火用電管理,落實巡查制度。設備及線路的敷設安裝必須符合相關標準規(guī)范,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指定專業(yè)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嚴禁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應當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落實相應火災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將收住人員居住房間、活動場所、廚房、醫(yī)務室、中心控制室、配電室、庫房、獨立供暖鍋爐間、消防水泵房等列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巡查和應急值守。應當加強院區(qū)進出人員登記,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二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嚴格入住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火種管理,房間使用蚊香、蠟燭、酒精等物品應當有專人現場看護,待燃盡或使用完畢后由服務人員帶走,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每天對用火設備和電氣線路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對人員住房進行消防安全巡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作為煙花爆竹禁放點,嚴禁在院區(qū)內和院區(qū)周邊10米內燃放煙花爆竹,組織專門人員負責巡查看護;定期組織做好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品清理;緊急情況下,工作人員應立即啟動應急疏散預案,負責引導和搬運入住人員疏散至安全區(qū)域。
第七章考核評價制度化
第二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嚴格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獎懲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評內容,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單位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責任人員相應處罰。
第二十五條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行業(yè)業(yè)務管理,通過督查檢查、考核評價等行政和經濟管理手段,督促社會福利機構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消防部門將通過消防安全監(jiān)督檢查依法督促社會福利機構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應自覺遵守本規(guī)定,主動接受市、區(qū)兩級民政主管部門和消防部門檢查指導,認真落實北京市地方標準社會福利機構安全管理規(guī)范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夯實社會福利機構火災防控基礎。
第二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民政局會同北京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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