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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單位和重點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第14部分:電動汽車充電站》征求意見稿

2024-12-31小易當寧消防網(wǎng)

社會單位和重點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第14部分:電動汽車充電站

社會單位和重點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第14部分

電動汽車充電站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guī)則》的規(guī)定起草。

  本文件為DB11/T 2103《社會單位和重點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的第17部分,DB11/T 2103已經(jīng)發(fā)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則;

  ——第2部分:養(yǎng)老機構;

  ——第3部分:社區(qū)養(yǎng)老服務驛站;

  ——第4部分:大型商業(yè)綜合體;

  ——第5部分:城市軌道工程施工現(xiàn)場;

  ——第6部分:密室逃脫類場所;

  ——第10部分:醫(yī)療機構;

  ——第13部分:文化產(chǎn)業(yè)園區(qū);

  ……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局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局組織實施。

  本文件起草單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引 言

  本文件是DB11/T 2103《社會單位和重點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的第14部分,遵循《社會單位和重點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第1部分:通則》提出的原則,也是對《社會單位和重點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第1部分:通則》提出的涉及電動汽車充電站消防安全管理原則性要求的細化。

  為規(guī)范電動汽車充電站消防安全管理,落實單位主體責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預防火災發(fā)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北京市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北京市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標準。

  本文件基于電動汽車充電站的火災風險特點,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jīng)驗,參考國內(nèi)外有關資料,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

1 范圍

本文件規(guī)定了電動汽車充電站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分類、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消防管理、消防檔案、滅火和應急預案及火災處置。

本文件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汽車庫、停車場建設電動汽車充電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露天電動汽車充電站和非露天電動汽車充電站。本文件不適用于配置有儲能設施的電動汽車充電站。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nèi)容通過文中的規(guī)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5201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T 29317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術語

  GB/T 29781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

  GB/T 37293城市公共設施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服務規(guī)范

  GB/T 38315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

  GB/T 40248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 50052供配電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 5006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 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

  GB 50444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guī)范

  GB 50966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范

  GB 5097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

  GB/T 51077電動汽車電池更換站設計規(guī)范

  GB/T 51313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

  DB11/T 2103.1社會單位和重點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第1部分通則

  DB11/T 3034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服務規(guī)范

3 術語和定義

  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電動汽車充電站 EV charging station

  采用整車充電模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場所,由多臺集中布置、本地集中管理的充電設備,以及相關的供電設備、監(jiān)控設備、配套設施等組成。

  [來源:GB 50966—2014,2.1.2,有修改]

3.2 整車充電模式 vehicle charging mode

  將電動汽車通過充電連接裝置直接與充電設備相連接進行充電的方式。

  [來源:GB 50966—2014,2.1.1]

3.3 充電設備 charging equipment

  與電動汽車或動力蓄電池相連接,并為其提供電能的設備。

  [來源:GB 50966-2014,2.1.4]

3.4 交流充電樁 AC charging piles

  采用傳導方式為具有車載充電機的電動汽車提供交流電能的專用裝置。

  [來源:《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范》GB 50966-2014,2.1.6]

3.5 非車載充電機 off-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裝在地面,將電網(wǎng)交流電能變換為直流電能,采用傳導方式為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充電的專用裝置。

  [來源:《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范》GB 50966-2014,2.1.5]

3.6 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機 AC&DC integrated charger

  同時具備電動汽車交流充電和直流充電功能的非車載充電設備。

  [來源:《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術語》GB/T 29317-2021,5.4]

4 基本要求

4.1 電動汽車充電站及充電設備的消防安全應符合GB/T 51313的相關規(guī)定。

4.2 不應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4.3 投入運營前應明確單位消防工作機構,由設備產(chǎn)權單位、運營單位和物業(yè)服務單位協(xié)議確定。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jù)自身情況設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并研究制定應對充電站火災的應急預案。

4.4 工作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了解消防常識、火災基本知識,懂得本崗位工作中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具備檢查排查火災隱患能力。在火災時,會報火警(119火警電話),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滅初起火。

4.5 電動汽車充電站內(nèi)所設置的消防設施、器材等,不應擅自拆改或移動。消防設施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或機構按照GB 25201的規(guī)定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使其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應在維修后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tài)。

4.6 應每年委托符合從業(yè)條件的機構對其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的檢測應符合DB11/T3034的規(guī)定。

5 分類

5.1 電動汽車充電站按其設置位置分為以下兩類:

  a)露天充電站:設置于停車場內(nèi)或充電樁或非車載充電機設置于露天場地的電動汽車充電站;

  b)非露天充電站:設置于汽車庫內(nèi)的電動汽車充電站,包括封閉式非露天充電站和敞開式非露天充電站。

  5.2電動汽車充電站按其服務對象分為以下兩類:

  a)公用充電站:對社會開放,可對各種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站;

  b)專用充電站:專為某個法人單位及其職工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站。

6 消防安全管理組織

6.1 組織構成

6.1.1 應明確消單位消防工作機構;

6.1.2 應明確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設備的產(chǎn)權單位和運營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6.2 單位消防工作機構

6.2.1 單位消防工作機構職能部門應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職責:

  a)熟悉電動汽車充電站基本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情況;

  b)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確定的消防安全工作,擬訂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防火檢查和巡查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3 消防安全責任人

6.3.1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設置場所的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6.3.2 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人法定消防安全職責,并應做到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項:

  a)督促職工做好崗位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工作,查閱站內(nèi)防火檢查、巡查記錄,并簽字確認;

  b)組織火災隱患整改工作,落實整改資金;

  c)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保障充電站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

6.4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6.4.1 公用充電站、專用充電站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由設置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擔任。

6.4.2 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人法定消防安全職責,并應做到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項:

  a)了解電動汽車構造、充電設施工作原理,掌握充電操作規(guī)程、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理方法;

  b)協(xié)助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負責組織擬定、更新充電站各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d)對充電站檢查、巡查中所發(fā)現(xiàn)的不安全因素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匯報,提出書面處理建議;

  e)檢查充電站各崗位人員執(zhí)行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情況,及時發(fā)現(xiàn)并控制影響充電站現(xiàn)場安全的事件;

  f)負責現(xiàn)場巡視與跟班作業(yè),組織參與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學習、演練;

  g)做好消防安全信息的收集、傳遞、處理、保存及資料管理工作。

6.5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

6.5.1 公用充電站設置場所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職責:

  a)熟悉電動汽車充電站基本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情況;

  b)負責滅火器材間(箱)的日常維護、消防器材有效期等的日常檢查;

  c)負責進行露天充電站的遠程監(jiān)控;

  d)負責充電站設置場所的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工作,并做好記錄;

  e)對設備的產(chǎn)權單位反饋的消防隱患進行及時處理;

  f)負責發(fā)生緊急情況的應急處理。

6.5.2 專用充電站設置場所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后勤服務部門應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職責:

  a)熟悉電動汽車充電站基本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情況;

  b)負責滅火器材間(箱)的日常維護、消防器材有效期等的日常檢查;

  c)負責進行露天充電站的遠程監(jiān)控;

  d)負責充電站設置場所的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工作,并做好記錄;

  e)負責發(fā)生緊急情況的應急處理;

  f)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設備運營維護單位對充電站充電設備進行巡檢。訂立相關委托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關于充電設備維護和檢查的責任。

6.6 設備的產(chǎn)權單位和運營單位

6.6.1 設備的產(chǎn)權單位和運營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a)明確設備運維員,負責進行充電站充電設備的定期巡檢;

  b)負責對發(fā)現(xiàn)的故障和消防隱患向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反饋并跟蹤處理,保證充電樁或非車載充電機運行狀態(tài)正常;

  c)設備的產(chǎn)權單位可委托設備運營維護單位對電動汽車充電站的消防安全進行管理,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其消防安全責任。

7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 電動汽車充電站應結合自身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公布執(zhí)行。

7.2 非露天充電站應符合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制度。

7.3 公用充電站的消防安全管理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a)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b)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c)消防安全標識管理制度;

  d)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e)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f)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g)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制度;

  h)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7.4 專用充電站的消防安全管理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a)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b)消防安全標識管理制度;

  c)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d)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e)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f)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制度。

8 日常消防管理

8.1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8.1.1 非露天充電站應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8.1.2 露天充電站的電源堆、配電柜及充電樁應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8.1.3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設置明顯的標識,明確消防安全責任部門、責任人、管理要求。

8.2 場所防火防爆管理

8.2.1 電源堆、配電柜及充電樁等設備嚴禁亂拉電線電纜。

8.2.2 電動汽車充電站應落實以下嚴格控制明火的措施:

  a)電動汽車充電站內(nèi)嚴禁吸煙;

  b)嚴禁對未熄火車輛進行充電;

  c)禁止攜帶任何易燃、易爆、腐化性等對設備正常運行構成威脅的物品進入充電站。

8.2.3 電動汽車充電站應落實以下動火管理措施:

  a)運營單位、設備產(chǎn)權單位或物業(yè)單位應建立動火作業(y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簽署后發(fā)布并嚴格執(zhí)行,主要內(nèi)容應包括動火作業(yè)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動火許可證》審批程序、動火作業(yè)安全要求、動火作業(yè)人員資格和安全生產(chǎn)教育培訓要求。

  b)明確劃分施工區(qū)域,在施工區(qū)域與非施工區(qū)域之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c)在動火區(qū)域使用手機、移動攝像頭等設備對動火部位進行實時監(jiān)控,并加裝獨立式感煙探測器,報警信號和監(jiān)控畫面應能反饋至單位有人員值班的場所以及單位相關負責人,視頻監(jiān)控或手機直播影像資料應保存不少于30天;

  d)動火作業(yè)前,應配備消防器材,清除動火作業(yè)現(xiàn)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可燃物,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當動火作業(yè)點周圍或者其下方有易燃物、可燃物、電纜橋架、孔洞、管井、地溝、水封設施、污水井等時,應當事先進行檢查和安全風險分析,并且采取清理或者封蓋等安全防護措施。對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氣體的動火作業(yè)點應當連續(xù)檢測氣體濃度,發(fā)現(xiàn)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yè)。

8.2.4 充電車位應安裝防撞設施,并應采取措施保護充電設備。

8.2.5 電動汽車充電站防雷要求應符合GB 50057、DL/T 620的有關規(guī)定,防靜電要求GB/T 50065的有關規(guī)定。

8.2.6 電動汽車充電站用電管理要求應符合GB 50052、GB 50217的有關規(guī)定。

8.3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8.3.1 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符合GB 25201的要求。

8.3.2 電動汽車充電站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GB 50140的有關規(guī)定。

8.3.3 非露天充電站的火災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標識應符合GB 17945和GB 51309的有關規(guī)定。

8.3.4 購買和使用質量合格且取得國家規(guī)定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chǎn)品,消防產(chǎn)品的出廠合格證、質量標識等資料應當齊全。

8.3.5 應按照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yǎng)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對電動汽車充電站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

8.3.6 不得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設施、器材。

8.3.7 露天充電站不應埋壓、圈占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

  滅火器、滅火毯應放置于醒目且便于取用位置。

8.4 消防安全標識管理

8.4.1 充電設備上需有明確的標識并標注技術參數(shù),包括但不限于交直流類型、額定電壓、額定電流、額定功率等,應在顯著位置標注充電接口所遵循的標準以及應急解鎖處置方法。

8.4.2 充電設施的標識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的有關規(guī)定。

8.4.3 安全、消防設施標志應明顯、清晰,應符合GB2894和GB15630的有關要求。

8.4.4 充電站宜設置充電設施導引標志和電動汽車專用標識。

8.4.5 電動汽車充電站的車輛及人員進出口處應設置醒目的“進站消防安全須知”標識,明確進人電動汽車充電站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8.4.6 電動汽車充電站醒目位置應設置“嚴禁煙火”、“停車熄火”標識。

8.4.7 應在可能發(fā)生觸電危險的設備處設置“當心觸電”標識。

8.4.8 電動汽車充電站應制定充電操作流程和安全風險提示,并在每臺充電設備醒目位置進行張貼公示。

8.4.9 充電設備出現(xiàn)故障不能及時恢復時應及時張貼明顯故障標識,并公示故障信息。

8.4.10 主要消防設施、器材上應張貼載有維護保養(yǎng)單位和維護保養(yǎng)情況的標識。

8.4.11 作業(yè)區(qū)與輔助服務區(qū)之間應有明顯的界限標識。

8.4.12 宜設置相應標識提示充電車位僅為充電車輛使用。

8.4.13 標識的制作材料應選用環(huán)保、安全、耐用、阻燃、防腐蝕和易于維護的材料。

8.4.14 設施標識、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提示標識應使用能夠保證標識夜間識別功能的材料和方式,通過提供照明光源、采用逆反射或自發(fā)光材料等方式確保標志清晰可辨。

8.4.15 標識應采用不易脫落的安裝方式。

8.4.16 應對標識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標志材料不變形、不褪色、不脫落。如標志有缺失、損壞和材料老化等情況應及時進行更換,并應及時清潔標志外表,保持標志外觀的整潔。

8.5 防火巡查、檢查

8.5.1 防火巡查

 8.5.1.1應建立定期防火巡查制度,組建防火巡查團隊。

 8.5.1.2每年至少應對充電設備進行一次維護測試,測試接地電阻、絕緣電阻、接地回路電阻連續(xù)性、漏電保護動作有效性等。

 8.5.1.3露天充電站防火巡查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nèi)容:

  a)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b)充電設備有無虛接、短路、斷路等情況;

  c)充電槍線狀態(tài)是否完好,有無破損,供電線束絕緣是否破損;

  d)充電樁急停開關是否正常;

  e)指示儀表和信號指示正常;

  f)充電樁防塵網(wǎng)是否清潔,通風是否良好;

  g)充電站周圍有無雜物、垃圾、易燃易爆堆積。

 8.5.1.4非露天充電站防火巡查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nèi)容:

  a)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情況;

  b)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c)充電設備有無虛接、短路、斷路等情況;

  d)充電槍線狀態(tài)是否完好,有無破損,供電線束絕緣是否破損;

  e)充電樁急停開關是否正常;

  f)指示儀表和信號指示正常;

  g)充電站周圍有無雜物、垃圾、易燃易爆堆積,有無威脅安全運行的施工作業(yè)。

 8.5.1.5以下情況應增加巡檢頻次:

  a)大風揚塵、霧天、汛期、冰雪、冰雹等惡劣天氣;

  b)設備新投運或經(jīng)過檢修、改造、長期停運重新投入系統(tǒng)運行后;

  c)設備運行中發(fā)現(xiàn)異常,但不影響正常使用。

 8.5.1.6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fā)現(xiàn)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8.5.1.7非露天充電站防火巡查應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8.5.2 防火檢查

 8.5.2.1應至少每月對責任區(qū)域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8.5.2.2非露天充電站應當按照設置場所的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防火檢查。

 8.5.2.3露天充電站防火檢查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nèi)容:

  a)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b)火災隱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等情況;

  c)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情況;

  d)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e)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f)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g)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h)充電設備是否符合GB/T 18487.1、GB/T 27930、NB/T 33001、NB/T 33002等國家、行業(yè)相關標準和相關技術要求;

  i)充電設備是否具備限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

  j)配電設施的完好性、保護接地線的正常連接情況;

  k)充電接口有無燒灼、碳化痕跡,充電電纜有無過磨損,各接線端子、連接處有無放電碳化痕跡,設備的顯示參數(shù)和信號指示正常、設備運行狀態(tài)正常有無異響,外觀有無破損、變形,底座或支架牢固完好,金屬部位有無銹蝕,各部位是否接地良好,有無漏水痕跡,內(nèi)部是否走線整齊有序,防塵網(wǎng)有無破損,設備內(nèi)部有無垃圾等易燃物等;

  l)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8.6 火災隱患整改

8.6.1 應定期自行開展火災隱患自查。應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月定期開展消防設施安全自查,積極落實整改責任,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8.6.2 發(fā)現(xiàn)火災事故隱患時,應采取措施限制事故發(fā)展,隔離故障點,解除對人身和其他設備安全的威脅。

8.6.3 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消除存在的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發(fā)現(xiàn)人應當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8.6.4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單位應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chǎn)停業(yè)整改。

8.6.5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8.7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8.7.1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nèi)容應符合全國統(tǒng)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guī),火災預防知識,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nèi)容。

8.7.2 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經(jīng)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8.7.3 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情況,應記錄存檔。

 8.7.3.1消防安全責任人培訓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nèi)容:

  a)電動汽車充電站整體情況;

  b)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c)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情況;

  d)防火檢查的主要內(nèi)容;

  e)消防應急處置流程。

 8.7.3.2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nèi)容:

  a)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b)本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c)電動汽車構造、充電設施工作原理;

  d)充電操作規(guī)程、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理方法;

  e)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f)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g)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h)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情況。

8.7.4 工作人員

 8.7.4.1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應每季度接受不少于一次消防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

 8.7.4.2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nèi)容:

  a)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b)充電站基本情況,建筑消防設施、安全疏散設施、滅火和應急救援設施設置位置及基本常識;

  c)電動汽車基礎知識、動力蓄電池基礎知識、電動汽車安全知識、用電規(guī)范、充電設施工作原理,掌握充電操作規(guī)程、安全知識;

  d)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e)設備安全操作規(guī)程、設備管理相關制度;

  f)充電站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guī)程;

  g)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h)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i)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nèi)容、操作程序;

  j)發(fā)現(xiàn)、排除火災隱患的技能,防火巡查要點;

  k)滅火救援、疏散引導和簡單醫(yī)療救護技能;

  l)新能源車輛及充電設施應急處置;

  m)防火巡查、檢查記錄表填寫要求。

8.7.5 設備產(chǎn)權和運營單位工作人員

  設備產(chǎn)權和運營工作人員培訓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nèi)容:

  a)現(xiàn)場防火檢查制度;

  b)現(xiàn)場用電、動火制度等;

  c)切割、電焊等動火作業(yè)安全要求;

  d)本崗位操作流程,設備檢測及維修的方法;

  e)持電工作業(yè)證件上崗并熟悉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以及配電基本知識、配電房一、二次接線圖及配電設備結構及工作原理;

  f)電動汽車基礎知識、動力蓄電池基礎知識、電動汽車安全知識、用電規(guī)范、充電設施工作原理,掌握充電操作規(guī)程、安全知識;

  g)電池的檢測、故障判斷和處理方法;

  h)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i)對故障進行有效的隔離、排除和恢復方法,對系統(tǒng)進行維護和管理方法;

  j)新能源車輛及充電設施應急處置。

9 消防檔案

9.1 產(chǎn)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與其消防工作范圍與職責相匹配的檔案。

9.2 消防檔案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jù)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9.3 單位應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9.4 單位應對消防檔案統(tǒng)一保管、備查,并明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等要求。

9.5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a)建筑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b)消防設計審查文件、消防驗收文件和采用的相關技術措施等材料;

  c)使用或者開業(y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d)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e)消防安全責任書;

  f)含有約定消防工作內(nèi)容的租賃合同;

  g)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h)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i)消防安全管理人與消防安全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j)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9.6 建筑消防設施檔案的內(nèi)容和保存期限應符合GB25201的相關要求,應包括以下內(nèi)容:

  a)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出具的法律文書;

  b)相關部門下發(fā)的文件、通知;

  c)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相關的情況;

  d)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e)防火巡查、檢查記錄;

  f)建筑消防設施檢測、電氣防火檢查、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g)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h)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i)火災情況記錄;

  j)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10 滅火和應急預案及火災處置

10.1 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10.1.1 電動汽車充電站至少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10.1.2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a)組織機構;

  b)電動汽車充電站基本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火災危險性分析;

  c)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d)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e)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f)通訊聯(lián)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10.1.3 應急設備應在指定場所存放,并定期檢查所需物資有效性。

10.1.4 發(fā)生事故后,應按規(guī)定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態(tài)擴大,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快恢復正常運營,并按規(guī)定及時報告。

10.1.5 組織演練時,應在電動汽車充電站入口處設置帶有“正在進行消防演練”字樣的標志牌。

10.1.6 每次演練結束后,均應做好記錄,保存演練檔案資料。

10.1.7 應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變動情況,安全條件的變化情況以及應急預案演練和應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10.2 火警處置

10.2.1 收到火災信息后,應立即以最快方式進行確認。

10.2.2 火情確認后,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報警時應說明著火單位地點、起火部位、著火物種類、火勢大小、報警人姓名、聯(lián)系方式和有無被困人員等信息,并保持與消防救援隊伍的溝通聯(lián)絡。

10.3 初起火災處置

10.3.1 發(fā)生火災后,應辨識發(fā)生火災類型并啟動相應的預案,組織滅火救援:

  a)發(fā)生充電設施起火時,應按照電氣火災進行初起火災的撲救;

  b)發(fā)生電動汽車電池起火時,應立即切斷充電設備電源,現(xiàn)場處置應以人員疏散為主;

10.3.2 發(fā)生火災后,視火情可使用移車器材將火災車輛或鄰近車位的車輛移至安全位置,并應確保使用者人身安全。

10.4 配合滅火救援

10.4.1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設備的產(chǎn)權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積極配合消防救援部門的滅火救援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內(nèi)容:

  a)引導滅火救援力量進入事故現(xiàn)場;

  b)報告火災現(xiàn)場狀況;

  c)保護火災現(xiàn)場,直至消防救援機構作出解除保護現(xiàn)場通知書時為止。

10.4.2 滅火救援結束后,應總結火災事故教訓,及時改進消防安全管理。

參考文獻

  [1]DB11/T 880-2020電動汽車充電站運營管理規(guī)范

當寧消防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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